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團體的人,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類型
]《羅伯特議事規則》將合議性團體區分為下列數種類型:
- 公眾集會
- 固定組織會議
- 代表大會
- 立法機構
- 委員會:附屬於更大型的合議性團體之下的小合議團體。
參考文獻
]-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1–9. ISBN 073820384X (英语).
分类:
- 合議組織
- 合議方法
- 會議
- 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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