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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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條文所約束及規範,並且基本法規定司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法院和檢察院。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檢察院則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並且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與法官
]各級法院的法官是根據由法官、律師和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選,再由澳門行政長官任命。選用法官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數名資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級法院工作。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出。
法院為三院三審制,分別為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首長為終審法院院長,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現任院長為宋敏莉。
另設有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由終審法院院長領導,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辦公室的一切日常事務,並由一名副主任輔助,是一個具有獨立職能,行政及財政自治的機構。
| 法院 | |
|---|---|
| Tribunal(葡萄牙語)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 |
| 機構概要 | |
| 成立时间 | 1999年 |
| 類型 | 政府機構 |
| 管轄范围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驻地 |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初級法院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 刑事起訴法庭: 行政法院: 中級及終審法院: |
| 首长 |
|
| 上级部门 | 司法機關 |
| 網站 | http://www.court.gov.mo/ |
第一審法院(葡萄牙語: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
]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 初級法院
- 現今初級法院設有三個民事法庭及五個刑事法庭,另外還設有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及刑事起訴法庭(澳門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將來可根據需要,設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若干專門法庭。
- 民事法庭(现有4个)
- 刑事起訴法庭(现有2个)
-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现有1个)
- 刑事法庭(现有5个)
- 勞動法庭(现有1个)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现有1个)
- 行政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
中級法院(葡萄牙語:Tribunal de Segunda Instância)
]- 審判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
- 作為第一審法院審判對若干行政官員的訴訟
終審法院(葡萄牙語: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 最高級的審判機關
- 審理各部門首長有關刑事案件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負責統籌各級法院的事務,並向各級法院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主要職責為:
- 策劃、統籌並執行旨在完善各級法院的組織、運作的措施;
- 根據《司法官通則》規定,協助法官委員會就有關司法體系的事宜提出立法建議;
- 研究與法院體系有關的法規,編纂各級法院案例集並統籌相關圖書資料翻譯、蒐集、出版及管理;
- 行使在有關自願仲裁,法醫學鑑定及其他法規規定的,原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之輔助部門行使的職權;
- 協助編制各級法院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書;
- 統籌管理各級法院的行政及財政工作,並向各級法院提供其他必備的行政及技術輔助;
- 管理法院司法公庫;
- 開展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進行對外聯絡及交流。
辦公室下設三廳五處,架構如下:
| 終審法院院長 | |||||||||||||||||||||||||||||||||||||||||||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主任 | |||||||||||||||||||||||||||||||||||||||||||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副主任 | |||||||||||||||||||||||||||||||||||||||||||
| 行政暨財政廳 | 司法暨技術輔助廳 | 翻譯輔助廳 | |||||||||||||||||||||||||||||||||||||||||
| 人力資源處 | 財政財產處 | 總務處 | 司法事務處 | 組織資訊處 | |||||||||||||||||||||||||||||||||||||||
檢察院與檢察官
]本條目被提議拆分至新條目「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討論) |
| 檢察院 | |
|---|---|
| Ministério Público(葡萄牙語)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 |
| 機構概要 | |
| 成立时间 | 1999年8月6日 |
| 類型 | 政府機構 |
| 管轄范围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驻地 | |
| 首长 |
|
| 上级部门 | 司法機關 |
| 網站 | http://www.mp.gov.mo/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職責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為檢察長,現任檢察長為唐曉峰。
澳门檢察院為一院三級建制,分別為檢察官、助理檢察長及檢察長三級,對應法院的三級建制。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跟法院一樣,不受任何干涉。
檢察長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行政長官提名,报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檢察官由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澳門檢察院則採取單一組織架構,由三個級別的檢察官分別派駐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檢察院履行職責;澳門檢察院分別在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設立相應的辦事處。三名資深葡人檢察官現時受聘於檢察院,其中一人擔任助理檢察長。
組織架構
]| 檢察長 | 檢察官委員會 | ||||||||||||||||||||||||||||||||||||||||||||||||||
| 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 檢察院 駐終審法院辦事處 | ||||||||||||||||||||||||||||||||||||||||||||||||||
| 人事財政廳 | 支援廳 | 檢察院 駐中級法院辦事處 | |||||||||||||||||||||||||||||||||||||||||||||||||
| 財政處 | 人事處 | 資產設備處 | 資訊處 | 檢察院 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 |||||||||||||||||||||||||||||||||||||||||||||||
| 法律輔助廳 | 律政廳 | 司法合作廳 | 檢察院 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 ||||||||||||||||||||||||||||||||||||||||||||||||
| 司法事務處 | 技術處 | 法律事務處 | 推廣交流處 | 司法協助處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 | ||||||||||||||||||||||||||||||||||||||||||||||
歷任檢察長
]- 何超明(199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 葉迅生(201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19日)
- 陳子勁(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0月15日)
- 唐曉峰(2025年10月16日—)
澳門移交後的主要改變
]《第1/1999號法律》(通過《回歸法》)附件四第三款規定,任何“澳門法區法院”、“普通管轄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檢察官公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及檢察院。
參考文献
]引用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概況:2.4.1 法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7-06.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概況:2.4.2 檢察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7-06.
来源
]- 澳门法律
- 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
外部連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构
- 澳門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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