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聯盟國總統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8年11月29日) |
|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 | |
|---|---|
| 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 | |
![]() 美利堅聯盟國國徽 | |
![]() | |
| 尊称 | 閣下 |
| 官邸 | |
| 任命者 | 邦聯選舉人團 |
| 任期 | 6年,不得連任 |
| 設立法源 | 美利堅聯盟國憲法 |
| 设立 | 1861年2月18日 |
| 废止 | 1865年5月10日 |
| 副職 | 副總統 |
| 薪资 | 每年25000CS$ |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英語: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簡稱聯盟國總統、邦聯總統(英語: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是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分裂出去的美利堅聯盟國之國家元首。唯一擔任此職者為傑佛遜·戴維斯,於1861年2月18日至1865年5月10日間就任。
職務
]依美利堅聯盟國憲法,其總統職務與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幾乎完全相同。
聯盟國總統為:
- 由來自聯盟國內各州的選舉人團推選產生。各州選舉人團代表數為其國會議員數(參議員+眾議員)。
- 與副總統參選人為競選夥伴(running mate)(正副總統不可為同一州之居民)
- 須出生時為聯盟國公民或於1860年12月20日前為合眾國公民且為聯盟國公民14年以上。
- 至少35歲。
權力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擁有與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大致同樣的權力。總統雖然不能直接提案,但可經參議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大使、內閣成員、與其他官員。
其總統為聯盟國軍事武力最高統帥(Commander-in-Chief);對法案具有否決權。
國會可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彈劾總統。
相異處
]聯盟國總統與合眾國總統有若干關鍵性的差異:
- 截至1951年前,合眾國正副總統於四年任期後可無限次連選連任;聯盟國正副總統一任六年,不得連任。戰後,六年制這項革新在聯邦重建時深獲民心,拉瑟福德·B·海斯在其總統就職演說中鼎力支持。
- 聯盟國總統有一項獨特的權力,可對法案逐項否決(line item veto)。若干州長也有這項權力。
參見
]- 合眾國總統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The Papers of Jefferson Davi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萊斯大學
分类:
- 美國歷史
- 美国总统
- 美利坚联盟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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